<日本GMP思考问题>
日本药企频遭行政处罚?PMDA 放大招披露 GMP 缺陷!想知道不合格品管理为啥成 “重灾区”?这篇 PMDA 第 13 号橙色信(对应 GMP 省令第十七条第二款)给你答案~ 法玛培明翻译整理,速来解锁合规关键!
今天提及的是关于不能使用或出厂放行的不合格品处理事宜的话题
相关GMP省令条款:第十七条第二款
GMP省令:关于药品及药妆品的生产管理与质量管理标准的省令
(平成16年12月24日 厚生劳动省令第179号)
指出案例:不当处理不合格出厂放行产品的事例
<背景>
◆ GMP省令规定,对于不能使用或出厂放行的原料、包装材料及产品的保管与处理,应由事先指定的人员 根据规程等文件进行以下业务:
- 分类保管一定时间后妥善处理
- 做好保管与处理记录,并以书面形式向负责质量保证的组织及生产负责人报告
◆ 该生产工厂的操作规程中规定了以下内容:
① 对出厂放行检验中的产品贴上"检验中"标签,并保管于检验中存放点
② 对检验合格的产品除去"检验中"标签,移送到合格品存放点
③ 对不合格出厂放行的产品贴上"禁止出厂放行"标签,移送到不合格品存放点
<发现的事例>
◆ 未指定负责不合格出厂放行产品的保管与处理的人员,不清楚由谁进行管理。
◆ 对不合格出厂放行的产品贴上"检验中"标签后放置不管。
◆ 仓库工作人员将不合格出厂放行的产品移送到合格品存放点,并与可出厂放行产品一起保管,不同状态的最终产品混合保管。
<问题点与风险>
◆ 工厂体制和规程无法保证妥善处理出厂放行检验中的产品,存在误将不合格出厂放行,产品出厂放行的 风险。
<Check Point!>
□规程中是否有关于负责人的规定,以及包括负责人在内的各岗位人员职责规定是否明确?
□是否能根据规程要求,对不能使用或出厂放行的原料、包装材料或产品进行明确分类和保管管理?
越是无法预测的情况,越应建立随时能够应对的体制!
✓ GMP调查中发现,修订版GMP省令中新规定的"关于不能使用或出厂放行的原料、包装材料及产品的处 理"相关规程的制定、处理负责人的指定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足。
✓ 对于发生频率低、处理经验不足的不合格出厂放行产品等的处理,更需要事先制定处理规程。
✓ 修订版GMP省令中,除上述内容外,还新增了多处关于设置"事先指定"负责人的规定。关于药品质量系统(第3条之3第5项)、质量风险管理(第3条之4第2款)、外包企业管理(第11条之5第2款)及数据完整性(第20条第2款),需要重新确认本公司生产工厂是否任命了合理的负责人,负责人是否能够正常发挥岗责职责?
引用: GMP 指摘事例速报 <橙色信函> https://www.pmda.go.jp/review-services/gmp-qms-gctp/gmp/0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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