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管理必要性的判断

Date

2025年11月21日

Author

xiaoli l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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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日本GMP 思考内容>

・同是苯基系色谱柱,QC 部门就直接 “拍板” 不用走变更管理 —— 难道 “大类别相同”,就能跳过 GMP 要求的风险评估,把药品检测的 “关键工具” 说换就换?

・新色谱柱虽搞定了异常峰,却让相关物质的溶出位置大变样,既不验证分析方法,也不核对批准文件 —— 这种 “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的操作,会不会让不合格药品悄悄流入市场?

・色谱柱更换涉及试验方法变更,QC 部门 “闭门造车” 自己判断无需变更管理,既不请教专业负责人,也不通知上市许可持有人 —— 这样的 “任性操作”真的符合 GMP 对变更管理的合规要求吗?

带着这些思考问题,今天我们来探讨下关于变更管理必要性的判断。

相关 GMP 省令条款: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一号

日本GMP 省令:《关于药品及医药部外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标准的省令》(平成 16 年 12 月 24 日 厚生劳动省令第 179 号)

指出事例:仅由负责部门自行判断无需进行变更管理的事例

<背景>

◆GMP 省令要求,当对原料、辅料或产品的标准及生产工序等进行变更时,需评估该变更对产品质量及批准事项的影响。

◆该工厂的变更管理规程中,适用范围包含试验方法的变更。

<确认的事例>

◆在采用 HPLC进行的产品纯度检测中,主峰之后出现了通常不会出现的峰。经 OOS调查,推定是色谱柱存在故障,然后更换为其他厂家的新色谱柱后,该峰消失,因此决定用新色谱柱替代原有色谱柱用于该检测方法。

◆由于变更前后色谱柱的填充剂均为苯基系,QC 部门认为二者属于同一分类的基材,遂判断无需进行变更管理,最终未实施该变更对产品质量及批准事项影响的评估。

◆新色谱柱的填充剂取代基不同,与批准文件的规定存在差异。

◆即便使用新色谱柱的检测中,相关物质的溶出位置发生了显著变化,但是仍未开展分析方法验证等相关探讨。

<问题点・风险>

◆若检测方法变更后,未探讨是否需要进行分析方法验证,导致分析性能(如特异性、准确度、精密度、定量限、检测限等)无法得到保证,将存在无法获得准确检测结果的风险。

◆基于不准确的检测结果进行药品出厂判定等操作,可能导致未达到预期质量标准的不合格药品流入市场的相关风险。

<Check Point! >

□关于变更管理的必要性,并不是仅由负责部门单独判断,是否咨询了变更管理负责人等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

□在掌握批准事项的基础上实施相关变更时,是否已通知上市许可持有人(及 MF 国内管理人)?

<温馨提示>

切勿仅流于形式开展变更管理!

✓即使变更取得了符合预期的结果,仍可能对与预期无关的部分产生影响。实施变更时,需根据变更内容及产品特性等进行充分研讨,确保无遗漏地评估应考虑的风险。

✓工厂必须理解批准文件及原料药等注册登记(MF)的记载内容,明确需变更的事项。为此,工厂需与上市许可持有人及 MF 国内管理人保持日常充分的沟通。

✓另一方面,部分上市许可持有人及 MF 国内管理人未掌握工厂实施的变更内容,导致工厂实际情况与批准文件/MF 记载存在差异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上市许可持有人及 MF 国内管理人也需主动与工厂加强沟通。

引用: GMP 指摘事例速报 <橙色信函>​​ https://www.pmda.go.jp/review-services/gmp-qms-gctp/gmp/0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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