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使用或出厂时,对被判定为不合格品的管理【第 13 号续篇】~
<导语>
自GMP省令修正实施以来,不合格品的保管、处理及报告等管理环节成为监管高频指出事项,暴露出部分企业在该领域的认知短板与流程漏洞。为帮助相关企业精准把握监管要求、主动排查整改隐患,本文基于PMDA GMP指摘事例速报ORANGE Letter第22号(2025年10月)内容,聚焦“使用或出厂时被判定为不合格品的管理”主题(系第13号续篇),围绕典型指摘事例、监管依据、常见疑问、改善方向及检查要点展开详细说明,为企业规范不合格品管理提供实操指引。
≪相关 GMP 省令 ** 条款:第十七条第二项≫
** GMP 省令:关于药品及医药部外品的生产管理及质量管理基准的省令(平成 16 年 12 月 24 日 厚生劳动省令第 179 号)
出自PMDA GMP指摘事例速报
~ ORANGE* Letter ~ Observed Regulatory Attention / Notification of GMP Elements
第 22 号 2025 年 10 月
<指出事例>
因缺乏专用保管设施,用绳索划分仓库区域来存放不合格品,但未在规程中规定该做法。另外,废弃不合格品时,未制定向质量保证部门(QA)等进行书面报告的流程。
问:ORANGE Letter 第 13 号也介绍过类似的不合格品处理相关事例吧?
答:2024 年度版的《GMP/GCTP 年度报告》公开了轻度缺陷事项的指出频率排名,“原材料・中间产品的物流(接收、取样、保管、出入库)管理” 与 “变更管理” 并列第 4 位。其中,不合格管理相关的指出事项,除 ORANGE Letter 第 13 号介绍的案例外,还有很多指出事项。
问:废弃不合格品时也必须向 QA 报告吗?
答:GMP 省令第十七条第二项是 2021 年修正 GMP 省令时新增的条文,其中规定 “被判定为不适于使用或出厂的原料、资材及产品的保管及处理,要准用前项规定”。这里的 “前项” 是关于召回品处理的规定,因此要求不合格品与召回品实施同等管理,包括依据规程制作处理记录,向 QA 等进行书面报告。
问:不合格品相关的指出事项有多少件?
答:2021 年度 16 件(其中海外工厂0 件)、2022 年度 10 件(同 2 件)、2023 年度 15 件(同 9 件)、2024 年度 20 件(同 10 件)被列为指导对象。2021 年度因新冠疫情影响,海外现场调查为 0 件。发布 ORANGE Letter 是希望相关方无需等待官方指导,主动开展改善。
问:感觉这类指出很频繁,原因是什么呢?
答:推测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
- 日本国内或海外工厂未认识到 “不合格品需与召回产品实施同等管理”
- 不合格品处理由 QA 以外的仓库部门、环境・卫生安全(EHS)部门等统一负责。
问:很多工厂的废弃物处理是由仓库部门负责的吧?产业废弃物处理商提供的运单必须由 QA 等确认吗?
答: 关键是要建立能防止不合格品被误用、误出厂的流程。只要流程能降低不合格品混入良品的风险,且能将不合格品恢复至可接纳状态前的记录报告给 QA 等,不一定需要 QA 亲自确认运单。
问:收到该指出事项的工厂是如何改善的?
答:工厂针对不合格品混入良品的可能性开展了风险评估,基于评估结果,在规程中明确了不合格品的分区保管方法。为降低混入风险,决定将不合格品存放在工厂内可上锁的废弃物保管库,同时制定了 “不合格品移至保管库前的出入库记录需向 QA 等报告” 的流程。以上是改善案例,供参考。
问:原来如此。首先要结合实际运营评估不合格品混入良品的风险并加以降低,这一点是很重要的。
<检查要点>
请在申请调查前等节点再次确认:
□是否已建立能确保不合格品不会被误用作良品、或误出厂的流程?
□是否已制作不合格品管理相关记录,并向 QA 及生产管理人进行书面报告?
此外,也请参考 ORANGE Letter 第 13 条的检查要点。
引用: GMP 指摘事例速报 <橙色信函> https://www.pmda.go.jp/review-services/gmp-qms-gctp/gmp/0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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