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问题>
・当稳定性监测检测多次出现OOS结果,仅以“检测值波动”“初始质量无变化”为由判定无需采取措施的话,是否需要具备充分的科学依据支撑呢?
・当面对6个月、12个月连续出现的效价不合格及复检多组OOS情况,企业应如何规避“选择性采纳检测结果”,要确保质量影响评价的客观性与全面性吗?
・针对稳定性试验中呈现的效价下降趋势,企业需建立何种应对机制,才能及时识别风险并避免不合格药品流入市场呢?
带着这些思考问题,我们这次探讨下关于稳定性监测试验结果的处理(其 2)
≪相关 GMP 省令 ** 条款:第十一条之二第一项第四号≫
来自第 19 号 2025 年 3 月 PMDA 药品质量管理部
指出事例:对质量影响评价不充分的事例
<背景>
◆ GMP 省令第 11 条之二规定:基于药品的质量风险,应将不符合标准时可能影响该药品有效性或安全性的项目等选定为试验检验项目,并按适当间隔实施试验检验。同时,应根据试验结果评估对该药品质量的影响。
<确认的事例>
◆ 在制剂稳定性监测的 6 个月的时间点,出现效价低于批准标准下限的OOS情况.
◆ 实施复检后,6 次检测中有 3 次结果为OOS,但企业认为考虑到检测值的波动以及自 0 个月时间点起质量未发生变化,判定无需采取特别措施。
◆ 12 个月时间点再次出现效价不合格,复检后 6 次试验中有 4 次结果为OOS,企业仍与 6 个月时间点相同,得出无需采取特别措施的结论。
◆ 企业同时判定该情况对同一品种的其他批次无影响。
| 经过月数 | 试验类型 | 测定值 | 标准要求 |
| 0个月 | 初检 | 40 | 40以上 |
| 6个月 | 初检 | 38 | 40以上 |
| 6个月 | 复检 | 39、40、39、40、40、39 | 40以上 |
| 12 个月 | 初检 | 37 | 40以上 |
| 12 个月 | 复检 | 38、37、40、41、38、37 | 40以上 |
(日本国内/生物制品生产企业)
<问题点・风险>
◆ 在无法以合理依据否定OOS或经时变化可能,也无法否定对产品产生影响的情况下,企业实施以上一系列判断是不恰当的。
◆ 该检测结果存在一定波动,即便在标准值附近得到合格结果,仍存在不符合预
期质量的药品流入市场的风险。
<Check Point!>
□ 是否故意采用对自身有利的结果/是否故意排除或轻视对自身不利的结果?
□当检测到趋势异常时,是否建立了诸如追加监测点、及时联络上市许可持有人等应对机制?
□其他的请参照 ORANGE Letter 第 3 号及第 9 号的检查要点
<温馨提示>
重要数据是否基于合理依据做出决策?
✓标准的制定是基于有效性、安全性以及分析方法和生产导致的波动,因此以 "分析方法的波动" 为由判定对质量无影响是并不合理的。
✓生物制品相关检测中,试验结果可能存在波动,但不应轻易归结为 "波动",而需通过异常值检验等方式,客观评估所得结果是否为真实值。
✓确认分析方法导致的波动与分析验证初期是否一致,同样至关重要。要解决本案例这类问题,探寻根本原因并消除真因的技术能力必不可少!
引用: GMP 指摘事例速报 <橙色信函> https://www.pmda.go.jp/review-services/gmp-qms-gctp/gmp/0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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