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宝田哲仁
欧盟 GMP 第一章修订草案已发布。
主要修订点如下,详情请参照原文。
总则(Principle)
明确规定应考虑基于风险的药品短缺预防与缓解活动。
→ 强调需将可能导致药品短缺的生产风险纳入质量风险管理(QRM)。
药品质量体系(PQS)
1.4 (viii)
新增:在设计与使用有效的监测、控制系统时,应运用质量风险管理。
1.4 (xviii)
新增:运用质量风险管理与知识管理建立早期预警系统,以应对质量 / 生产风险及药品短缺。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1.8 (v)
新增:对由原材料供应商、受托方、服务提供商等外部因素引发的供应风险进行适当管理。
产品质量回顾(PQR)
1.10 (xviii–xxxi)
强调无论是否生产,必须开展产品质量回顾。
- 生产批次较少:纳入上一次回顾的趋势数据。
- 生产批次较多:可参考上一次回顾的趋势数据。
- 未生产:回顾内容包括稳定性、退货、投诉、召回、偏差、验证相关事项及法规情况。
1.10 (32–35)
回顾周期可根据生产批次安排调整,但需在规程中明确;应纳入历史数据以确保回顾稳健性。
1.10 (36–45)
新增:按产品组开展回顾需基于科学依据,仅对代表产品进行回顾不可行。
1.10 (46–49)
新增:上市许可持有人(MAH,与生产商不同时)需通过技术协议约定职责、责任与策略(如产品组回顾)。
质量风险管理(QRM)
1.12–1.13
修订:质量风险管理是支撑基于风险决策的系统性流程,贯穿产品全生命周期。
1.14 (58–64)
明确:“质量风险” 包含对产品供应的影响(含对患者的潜在危害);各场所需在自身职责范围内管理供应风险。
1.15–1.17
明确:建立与风险匹配的正式程度、降低主观性、反映新知识的回顾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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