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ICH Q3E(提取物 / 浸出物)指南草案的发布(之五)

Date

2026年4月14日

Author

xiaoli l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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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笔者:宝田哲仁

关于包装部件 / 系统,若根据现有知识可充分降低患者安全风险(例如:已确立提取物 / 浸出物相关性、存在与已获批制剂具有相似溶出趋势的同类药物制剂等情形);或未检出超过AET(分析评价阈值)的提取物,即便检出,其含量也低于适用的安全阈值(例如第 6 章所述 3 类浸出物)时,可考虑采用简化数据包(附录 1:将在后续系列中解说)。

如拟提交简化数据包,为确保研究方法的一致性,建议与相关地区药品监管机构进行沟通。

另一方面,若已鉴定的提取物有可能通过化学降解或与制剂成分发生相互作用,转化为风险更高的化合物;

或所有超出适用 AET 的提取物色谱峰均无法得到充分鉴定或定量时,则必须开展浸出物试验,以应对上述风险担忧,并论证包装组件的可接受性。

※关于包装组件 / 系统的工作流程逻辑:

模块1:从“产品品质”到“安全性”的风险传导:浸出物可能同时影响“产品品质”和“安全性”,需分别评价但共享“风险降低”的验证逻辑。

模块2:从“组件选择”到“浸出物试验”的证据链:先排除组件已知风险,再通过试验识别/评价浸出物,为安全性评价提供数据。

模块3:“AET”是安全性评价的量化阈值:超过AET的浸出物需重点评估风险,低于则天然可接受(或仅需品质评价)。

通过三大模块的“判断-行动-再判断”循环,实现“风险识别→风险降低→风险可接受”的闭环,最终保障包装/给药装置的E&L风险可控。

但是针对以上方案存在以下疑问点。

  • 为确定目标浸出物,提取物试验需满足哪些要求?如何根据提取物试验结果确定浸出物?
  • 中间流程最下方标注 “必要时制定接受标准”,即便产品质量评估与安全性评估结果已解决相关问题,是否仍需制定接受标准?(从流程来看,为有必要时即需制定)
  • 作为制定接受标准前提条件的 “必要时”,具体指何种情形?该情形虽需经过相关性图谱的评估,但达到何种相关性图谱时需要制定接受标准?

笔者:宝田哲仁​ | Pharma Planning 株式会社高级顾问

前 PMDA 高级审查员 & 日本东京理科大学研究员。拥有近40年制药质量领域经验,专精 GMP/GCTP 合规与细胞治疗产品 QbD。曾代表 JPMA 参与 ICH Q7-Q10 及 PIC/S Annex 2A 的国际标准制定,并主导日本新版 GMP 省令修订草案的编制。现致力于为制药企业提供顶级的监管合规咨询,并担任日本政府特聘讲师培训药事监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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