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宝田哲仁
在风险控制章节 3.4.1 特殊考虑事项 中有如下描述:
对于多种生产用构件,尤其是由相同或相似材料构成的构件,需要将累积效应作为浸出物风险进行评估。
此外,控制策略中还必须根据需要,考虑原料药(液体或半固体制剂)储存容器产生浸出物的可能性。
若涉及冷冻状态,还需要考虑冷冻前及解冻后的情况。
另外,在生物药、生物技术药物中,还需包括以下风险识别与风险降低内容:
- 评估具有反应性的浸出物与处方成分之间发生相互作用的可能性,并讨论其是否可能对药品质量、安全性、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若已知具有反应性的浸出物会对关键质量属性(CQA)产生影响时,需考虑可能导致化学修饰的机制(如变性、聚集或降解等)。
- 在原料药生产中,由于最终精制工序有可能去除浸出物,因此风险评估通常聚焦于后续的生产工序。
第 3.5 节 与申报资料的撰写相关。
指南指出,申报资料中应包含:
针对生产和包装用构件 / 系统所实施的可提取物 / 浸出物试验的合理性说明、相关试验报告、对超过 AET(可接受暴露阈值)物质的安全性评价,以及必要的风险控制策略。
为在药品有效期(shelf‑life)内应对安全性和质量方面的担忧,需要提供充分的浸出物数据。
通常,与稳定性数据相一致地提交浸出物试验结果是可接受的;在获得所在地区监管机构事先同意的前提下,也可在获批后提交补充数据。
评估方法中需记载并包含分析方法的适用性(检出限、定量限、专属性、线性、精密度、重现性等)。
此外,所有超过 AET 的可提取物及浸出物色谱峰,均需在申报资料中列明其化学名称、结构、CAS 号(如适用)以及测得含量。
对于浸出物(或用于适用性评估时的可提取物),需包含安全性风险评估内容。
除质量风险评估外,根据需要(第 4.6 节),申报资料中还应包含可提取物与浸出物的相关性(E&L 相关性)。
此外,所提出的风险降低措施(如包装及给药构件 / 系统的预先清洗、生产构件 / 系统的预先冲洗等)的合理性,必须通过实施该措施前后收集的数据加以验证。
※在此产生一个疑问:
当完成可提取物试验、浸出物试验并最终确定构件后,在 CTD 资料中需要对该构件定义到何种程度?
是仅定义到材质即可,还是由于不同厂家生产的构件性质可能存在差异,需要定义到型号 / 部件编号为止。
笔者:宝田哲仁 | Pharma Planning 株式会社高级顾问
前 PMDA 高级审查员 & 日本东京理科大学研究员。拥有近40年制药质量领域经验,专精 GMP/GCTP 合规与细胞治疗产品 QbD。曾代表 JPMA 参与 ICH Q7-Q10 及 PIC/S Annex 2A 的国际标准制定,并主导日本新版 GMP 省令修订草案的编制。现致力于为制药企业提供顶级的监管合规咨询,并担任日本政府特聘讲师培训药事监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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